(2016)鲁15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汪立军与范玉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军,范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汪立军,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华银小区。被执行人范玉志,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高唐县大田小区。汪立军与范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立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立军与被执行人范玉志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麻庆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