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2016)湘09刑终62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与2012年7月2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作出(2016)湘090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撤回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903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某代理审判员 吴某波代理审判员 李某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