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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新宽与聂克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宽,聂克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578号原告张新宽,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聂克领,男,汉族,约45岁,现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宽诉被告聂克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5元、保全费145,由原告张新宽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晏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