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新宽与聂克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宽,聂克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578号原告张新宽,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聂克领,男,汉族,约45岁,现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宽诉被告聂克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5元、保全费145,由原告张新宽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晏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