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森亚板业有限公司与王中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森亚板业有限公司,王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森亚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工业园区炉田区块25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一鸣,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中成,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766号浙江森亚板业有限公司与王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货款735500元及逾期违约金。在本案执行阶段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中成的存款计27220元,先行扣除本案诉讼费11785元、执行费10204.5元,申请执行人现已受偿债权5230.5元,尚有本案债权货款730269.5元及违约金尚未受偿。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中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