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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兴翰、白家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兴翰,白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白兴翰,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白家平,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白兴翰、白家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白兴翰白家平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9000.0元,承担执行费335.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1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