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文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XX与傅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傅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XX,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傅彦忠,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傅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