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XX与傅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傅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XX,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傅彦忠,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傅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