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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359号原告吴某,又名吴志雄,女,壮族,农民。被告黎某,男,壮族,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受理后,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唐子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青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