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359号原告吴某,又名吴志雄,女,壮族,农民。被告黎某,男,壮族,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受理后,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唐子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青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