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朴春花、金贞姬与冯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春花,金贞姬,冯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11号原告朴春花。原告金贞姬。被告冯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春花、金贞姬与被告冯志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朴春花、金贞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减半支付。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