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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朴春花、金贞姬与冯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春花,金贞姬,冯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11号原告朴春花。原告金贞姬。被告冯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春花、金贞姬与被告冯志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朴春花、金贞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减半支付。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