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36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易寅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谈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