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36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易寅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谈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