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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干小川与琚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小川,琚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干小川,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琚文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小川诉被告琚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小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小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爱铭审 判 员  蔡龙兴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