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顾亮与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亮,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063号原告顾亮。被告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街道苏锡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田强。本院受理原告顾亮诉被告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顾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顾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顾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彬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