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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玉珍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等68人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初8号起诉人马某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3月29日,我院收到起诉人马某某诉被起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等68名被起诉人的起诉材料。要求1.依法依据判被起诉人承担履行党纪、国法责任。2.依法依据判被起诉人承担履行工作义务和责任。3.依法依据判被起诉人孙某等出具书面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4.依法依据判决以下文件无效:(1)2014年7月16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关于我院对患者马某某信访诉求问题的答复意见书》;(2)2014年8月6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关于马某某投诉事项答复》;(3)2014年8月6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关于马某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4)2014年10月23日,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卫信复字〔2014〕第13号)《关于马某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5)2014年11月17日,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达回执》;(6)2014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关于马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7)2015年5月19日,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关于马某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8)2016年1月6日,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告知书》;(9)2016年1月6日,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达回证》;(10)2016年2月4日,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卫信复〔2016〕2号)《马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11)2016年2月15日,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达回证》;(12)2016年3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2016〕08号《关于对马某某上访问题不予受理告知单》;(13)2015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①其内容与原告有关②胡编捏告的③该日期日(起诉状原文);(14)2016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信访复查复核事项《送达回证》〔2016〕08号。5.依法依据判被起诉人承担赔偿、手写书面基本法律责任。6.依法依据支持起诉人合法合理诉求。7.依法依据判吊销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营业执照。8.依法依据判吊销赵某某、邵某某医生资格证。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存在其起诉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诉讼请求不具体、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问题,其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于马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湘辉审 判 员  陈艳秋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