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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71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枫,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保利.林语。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相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