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蒙山景与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山景,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蒙山景。委托代理人吴剑锋,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武鸣县兴武大道171号。法定代表人潘辉德,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如胡,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选珠,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601号。法定代表人徐泽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兰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韦华超,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景与被告武鸣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原告蒙山景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山景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蒙山景负担。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韦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