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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志年、张志贵等与张志高、淮安市家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年,张志贵,张志刚,张志高,淮安市家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200号原告张志年。原告张志贵。原告张志刚。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洪杰,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高。委托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苏(实习),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家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殷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俊,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路西侧、樱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树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年、张志贵、张志刚与被告张志高、淮安市家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年、张志贵、张志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年、张志贵、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张志年、张志贵、张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