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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文连兵与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连兵,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文连兵,男,汉族。被告: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世荣,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开群,女,系钟世荣之妻。被告: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世荣,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开群,女,系钟世荣之妻。被告: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烈翔,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童婷婷,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文连兵与被告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瑞银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连兵于2016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文连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连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已减半),由原告文连兵承担。审判员  欧显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梦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