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韦靖靖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571号罪犯韦靖靖,女,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靖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3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6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9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韦靖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共获奖励分65.60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韦靖靖予以减余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韦靖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靖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