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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宋涛与宋春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宋春明,陆清香,庞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宋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宋春明,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陆清香,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庞岩,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涛与被执行人宋春明、陆清香、庞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宋春明、陆清香、庞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涛本金17000元,利息5700元,案件受理费184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文书给付时间有误,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执3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鄢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