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诉被告王运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王运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7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发。委托代理人:崔爓丹,女,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运红,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诉被告王运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人民陪审员 图 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