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牌信用社申请执行的与福建省华尔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宏鹏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牌信用社,福建华尔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宏鹏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兴达盛物资有限公司,曾其水,谢建军,雷金兰,杨王斌,罗丹,陈明杰,杨建平,汪雷进,汤后辉,曾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牌信用社,(福建省大田县三星汽车运输站一层),组织机构代码:15586177-X。负责人颜珍珠,主任。被执行人福建华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宏鹏贸易有限公司,(市粮食局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兴达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其水,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其水,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建军,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金兰,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畲族。被执行人杨王斌,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丹,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明杰,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雷进,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后辉,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翠萍,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牌信用社申请执行的与福建省华尔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宏鹏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兴达盛物资有限公司、杨王斌、罗丹、汪雷进、杨建平、曾其水、汤后辉、曾翠萍、谢建军、雷金兰、陈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52号��事判决书由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詹文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