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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亮与赵慧娟、贺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亮,赵慧娟,贺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498号原告郑亮,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敬华,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慧娟,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晓东,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亮诉赵慧娟、贺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郑亮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