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亮与赵慧娟、贺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亮,赵慧娟,贺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498号原告郑亮,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敬华,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慧娟,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晓东,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亮诉赵慧娟、贺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郑亮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