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余伟彬与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彬,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余伟彬,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6638。被执行人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启龙,副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余伟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锐泰科(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余伟彬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8162.15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99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茂腾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