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聂金雷,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伟、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聂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在号码为7378863的QQ账号上,先后建立了群号为217838863、名称为“VIP会员①群”;群号为231197971、名称为“VIP会员②群”;群号为457490977、名称为“VIP会员③群”的三个QQ群,并担任各群的群主及管理员。后被告人谢某向上述三个QQ群的群文件夹内上传淫秽视频,网友向被告人谢某发送微信红包或者向被告人谢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付费,成为QQ群成员后,即可从QQ群文件夹内下载淫秽视频。截至案发,“VIP会员①群”群成员达400余人、共有淫秽视频文件13个;“VIP会员②群”群成员达10余人、共有淫秽视频文件21个;“VIP会员③群”群成员达10余人、共有淫秽视频文件20个,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徐某、范某的证言、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笔录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QQ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谢某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苹果6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被告人谢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