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宝茹与王平、苏海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茹,王平,苏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62-1号申请执行人吕宝茹,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海峰,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吕宝茹与王平、苏海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宝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蒙HK81**号大众途锐牌车辆一台,损失费2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平、苏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2016年3月23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原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