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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保京与裴小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京,裴小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421号原告王保京。被告裴小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京诉被告裴小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京负担。审 判 长  陆保刚审 判 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段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