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保京与裴小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京,裴小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421号原告王保京。被告裴小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京诉被告裴小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京负担。审 判 长 陆保刚审 判 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段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