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廖金连与叶孙梅、何妙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金连,叶孙梅,何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04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廖金连,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孙梅,女,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何妙玉,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原告廖金连诉被告叶孙梅、何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064���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叶孙梅、何妙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廖金连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叶孙梅、何妙玉偿还借款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孙梅、何妙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妙玉名下的牌号为沪GEXX**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孙梅、何妙玉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马樱丹路133弄69-75(单)号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妙玉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瑞木路XXX号、上海市浦东新区瑞木路XXX号XXX层、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XXX号XXX、XXX室、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孙梅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号1-2层、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均系轮候查封,本院依法无权予以处置。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两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廖金连与��执行人叶孙梅、何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