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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民初66号张海花诉张燕、聂小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花,张燕,聂小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66号原告张海花,女。委托代理人田异(特别授权),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燕,女。被告聂小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花诉被告张燕、聂小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张海花负担。审判员  满延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