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陶海林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海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海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东路55号创业大厦。负责人吕春波。上诉人陶海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长沙县境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陶海林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车辆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保险事故发生地在长沙县,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