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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吉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77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友。被告刘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世如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