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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翠花与于兆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翠花,于兆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财保6号申请人冯翠花,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于兆亮,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汾阳市。申请人冯翠花与被申请人于兆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冯翠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于兆亮所有的×××号”富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翠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于兆亮所有的×××号”富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二、冻结申请人冯翠花在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账号×××储蓄存单内人民币1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贾惠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