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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九台市鑫川源火锅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九台市鑫川源火锅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06号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术杰,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九台市鑫川源火锅店,住所地:九台市。经营者杨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鑫川源火锅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朴景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