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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赖媛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石刑初字第167-1号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媛,绰号“妹妹”,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12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夏忠成,绰号“长毛”,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2日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决定逮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石检公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夏忠成、赖媛非法持有毒品罪,追加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夏忠成不在案,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夏忠成的审理。审 判 长  卢建春审 判 员  刘洪勇人民陪审员  刘名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倪 奇校对责任人:卢建春打印责任人:倪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