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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法民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加友与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友,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法民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加友,男,1970年5月7日出生。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原告原告李加友诉被告告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加友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加友撤回对被告告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光映审 判 员  张学平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