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肖红阳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阳,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肖红阳。被执行人刘鹏,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崖头分局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荣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