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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沈平、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平,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平,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4号楼2-13D室。法定代表人:史才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建苹,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沈平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平申请再审称:因当时房地产政策问题,导致沈平不能向银行贷款,对此,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程序违法。沈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沈平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望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沈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杜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PAGE?2??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