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任青根等、包锦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青根,包锦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任青根等被执行人包锦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3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包锦俞的配偶刘亚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锦俞的配偶刘亚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锦俞的配偶刘亚娟(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包锦俞的配偶刘亚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4的存款人民币30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