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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财保15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某在某法院某庭的案件款1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莫在某法院某庭的案件款12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树茂审判员  畅 博审判员  刘燕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菊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