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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字第0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俊勤、李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勤,李发平,李发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字第00043-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勤,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发平,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发傲,男,1969年2年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王俊勤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发平在中国银行00000179721009408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发平在中国银行00000179721009408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维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