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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369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81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晓虹,郧西县直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女,生于1984年6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永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裕强、人民陪审员徐忠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宝审 判 员  李裕强人民陪审员  徐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林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