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付龙堂与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龙堂,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92号原告付龙堂,男,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91300000319。负责人梁晓林,经理。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0488J。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龙堂诉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龙堂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龙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龙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龙堂负担。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欣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