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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诉蔡国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负责人饶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晓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国兵,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沈婉璐(系蔡国兵之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弄**号**室。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故被上诉人蔡国兵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蔡国兵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88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蔡国兵撤回原审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均由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蓓 蓉代理审判员 ���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