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初77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初某某,男,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