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黄锦辉、陈淑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黄锦辉,陈淑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664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代表人:周媛。委托代理人:孙渝,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锦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278。被告:陈淑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368。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黄锦辉、陈淑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