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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罗冰与邓志敏、但杨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冰,邓志敏,但杨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冰,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委托代理人伍刚,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志敏,男,生于1975年9月18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安兵,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但杨奎,男,生于1975年12月25日。委托代理人陈绍蓉,遂宁市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冰因与被上诉人邓志敏、但杨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4)大英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冰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刚、被上诉人邓志敏的委托代理人蒋安兵、被上诉人但杨奎的委托代理人陈绍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4)大英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8元,已由罗冰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董华路代理审判员  姚梓佳代理审判员  赖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