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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长玉与邸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玉,邸天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1613号原告:陈长玉,城镇居民。被告:邸天富,山东教育电视台职工。原告陈长玉与被告邸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天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长玉诉称,2011年,被告邸天富向原告陈长玉借款,后承诺于2014年7月之前将剩余借款13万元还清。原告陈长玉多次索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邸天富偿还原告陈长玉借款1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邸天富负担。被告邸天富辩称,原告陈长玉找其办事并给了其20余万元,后来事没有办成,其偿还了原告陈长玉部分款项,尚欠13万元。其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邸天富向原告陈长玉借款,至2013年11月9日,尚有13万元未结清,被告邸天富为原告陈长玉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2013年11月26日前还款10000元,12月10日前前还款20000元,12月25日前还款20000元,2014年1月底前还款50000元,2月底前把剩余全部还清(¥30000)如违约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邸天富由莒南县人民法院处理2013.11.9因以上还款计划未完成,延长还款计划半年”后被告邸天富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陈长玉遂于2016年3月2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长玉持被告邸天富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要求被告邸天富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邸天富对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还款,故对于原告陈长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邸天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邸天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长玉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邸天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