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建华诉袁显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华,袁显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675号原告冯建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袁显会,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建华诉被告袁显会继承纠纷一案,截止到2016年4月1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