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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建华诉袁显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华,袁显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675号原告冯建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袁显会,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建华诉被告袁显会继承纠纷一案,截止到2016年4月1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