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26号罪犯张建,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2013)泌少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3年5月3日下午,张建因琐事与其父亲张保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后张建、其女友李菲打电话纠集康道俊等人,康道俊持砍刀、自制散弹枪到达现场后,和张建一起与张保进行厮打,张保的肩部被砍伤,腿部被子弹打中,劝架的张杰和高晓的腿部也被子弹打中。经法医鉴定:张保、张杰、高晓的损伤构成轻伤。二、2012年11月19日下午,李柱、张建等人到泌阳县“唐汇KTV”唱歌时因话筒损坏问题争吵,张建纠集任志强等人将KTV工作人员禹涛、蔡鹏打伤。经法医鉴定:禹涛的损伤构成轻伤。三、2011年12月18日晚十时许,张建和康道俊在KTV唱歌时,张建因怀疑王铁柱想打他,拿出一把刀将王铁柱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铁柱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2年1月2日,泌阳县公安局对张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康道俊、张建、任志强与张保、张杰、高晓、禹涛、蔡鹏、王铁柱等人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减去刑期七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