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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邵钟云与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钟云,王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775号原告:邵钟云。被告:王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钟云诉被告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钟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邵钟云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正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