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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忠诉被告刘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忠,刘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913号原告王桂忠。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忠诉被告刘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鞠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