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忠诉被告刘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忠,刘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913号原告王桂忠。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忠诉被告刘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鞠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