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04号申请执行人燕某某,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郭某某、李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郭某某、李某某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建 关注公众号“”